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义务,尤其是在有偿委托中,受委托人更应忠实审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桃江法院审理一起委托他人投资游戏道具案,因受托人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38695元。
案情简介
费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刘某通过微信向费某介绍一项游戏道具投资业务,约定费某提供本金,刘某负责交易操作,利润按6:4分配,亏损由费某自行承担,刘某承诺“随时可撤资”且“亏损风险极低”“基本不会发生亏损”。费某对刘某稳赚不赔的承诺深信不疑,累计投入本金79011.9元,期间虽有微薄收益,但本金一直未收回。至2023年12月,刘某因“上家失联”投入资金无法取回,才向费某披露真实的交易模式为不实际交割游戏道具,仅买卖道具名称,以及持有的“游戏道具名称”无变现价值,费某的本金剩余64492.1元没有着落,双方就出现亏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相互推诿。刘某认为他是正常经营亏损,损失系第三方原因导致,费某则认为刘某未尽受托人忠实审慎义务,为此费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刘某未如实披露未实际交割游戏道具仅买卖道具名称的交易模式,且未充分提示风险,存在过错;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审慎评估风险,盲目投资,亦应自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刘某返还费某38695.26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投资形式多样化,委托合同日益增多,但合同主体缺乏风险意识,轻信只要投资就有收益。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受托人刘某未充分披露交易风险及真实操作模式,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费某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风险评估,亦需自担部分损失。法官提示,受托人应如实告知委托事务详情及风险,不得隐瞒或误导;委托人则应提高风险意识,审慎选择投资渠道,留存交易凭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轻信承诺导致财产损失。
来源:县法院
作者:李卓敏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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