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午后,国道536线200公里500米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组织警力开展“午间”执法检查。13时54分许,一名男子驾驶牌号为湘H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缓缓驶来,见到有交警检查,驾驶员神色顿显慌张,车子行驶轨迹已出现飘忽。发现这一情况后,民警当即抬臂示意男子靠边停车。当摩托车一靠近,驾驶员身上一股酒气扑面而来,民警当即要求驾驶员熄火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

殷某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秦滔 摄
经查,该男子姓殷。面对民警询问,其言语含糊、试图辩解,称自己只是“少量喝点”,不影响驾驶。民警拿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让其吹气检测。随着仪器发出提示音,屏幕上清晰显示出86mg/100ml的检测结果,远超醉酒驾驶临界值。殷某看到结果后,脸色瞬间变得苍白,不再辩解。为固定关键证据,当日15时09分,民警陪同殷某前往桃江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检。
1月8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1mg/100ml,虽未达到80mg/100ml的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标准,但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在对殷某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其曾因酒驾被公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二次酒驾情节更为恶劣。1月16日,殷某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来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秦滔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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