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的督促下,马某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刘雅丽 摄
近日,县人民法院三堂街法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上门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并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了义务。
原告钟某(男)与被告马某(女)曾系夫妻关系,十余年前离婚约定女儿、儿子均由钟某抚养,马某无需支付抚养费。随着儿子越来越大,钟某发现儿子与自己差异较大,遂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儿子与钟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于是钟某来到桃江法院三堂街法庭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马某支付其抚养儿子期间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多方走访找寻,在了解到马某工作繁忙后,遂前往其工作场地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人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并争取旁听人员的支持,在历时一个半小时后,原、被告双方就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为切实化解纠纷、降低案件比和申请执行率,承办人几天后再次来到马某工作场地,督促马某将抚养费落实到位。
来源:县法院
作者:刘雅丽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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