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不予处罚 |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损害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 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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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轻微不罚 |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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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违不罚 |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初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不超过2个,且按照本意见的裁量标准均属于一般及以下的违法情形的; (三)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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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行小微企业非重大火灾隐患、小微企业首次免罚 |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界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一年内未被消防救援机构立案调查; (三)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四)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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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予处罚 |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 实行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违法行为从(减)轻、不予处罚制度 | 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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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消防救援局
编辑: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