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直有关单位:
《桃江县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规范》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桃江县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规范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益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十条措施》(益政办发〔2024〕15号)、《2025年全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涉企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县司法行政部门全面梳理并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第三条 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主体梳理并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按时间要求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
第四条 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主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同步报送至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行政检查计划录入全省一体化平台。
第五条 严格专项检查审批程序。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督等线索,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可依法部署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之外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或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县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专项检查计划的批复工作。
第六条 严格控制行政检查年度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等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抽查外(不得超过合理频次),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县优办具体承担批复工作。
第七条 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将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
第八条 严格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多个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
第九条 加强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网格员、临聘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检查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制定行政检查方案。须现场检查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实施检查前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检查前须预先告知。在实施涉企检查前,应制定入企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时间、事项等内容,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触发式现场检查至少提前2个小时通知企业,同时通知企业所在的园区或乡镇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扫码入企”或者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获得系统“赋码”并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湖南省行政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实时上传全省一体化平台。
第十三条 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文书。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材料较少的可多案一卷)并定期归档。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纳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即时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过罚相当兼顾包容审慎”原则,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推动制定并公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检查行为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准”的要求,杜绝逐利检查、任性检查。在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本单位受理涉企业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不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的涉企检查行为。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宁静日”制度。从2025年6月开始,将每月1日至20日设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举报投诉事项以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部署的专项行动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检查外,行政检查主体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检查活动,确需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活动的,需提前向县优办备案。
第十八条 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县司法行政部门应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督办以及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纪检监察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
第十九条 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和追责力度。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的;2.未制定和报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检查的;3.未制定和报批行政检查方案实施检查的;4.实施检查未落实“扫码入企”要求的;5.未按照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标准实施检查的;6.未经批准擅自部署或实施专项检查的;7.超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规定的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的;8.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未合并进行的;9.未落实跨部门联合检查规定的;10.未按要求优先采取“无扰检查”方式的;11.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准”要求实施检查的;12.入企检查未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的园区或乡镇负责人;13.其他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视情责令及时改正,并由分管县级领导对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县司法局
编辑: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