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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桃江县县长质量奖》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琦 2023-05-06 15: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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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实施,不断提高全县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时间为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1日,在公布期间内,社会公众或单位如有意见,请实名向我办反映。特此公告!

  受理部门: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18773752004。

  

    附件:《桃江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桃江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桃江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实施,不断提高全县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桃江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届设组织奖3个,个人奖1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申请自愿、免费参评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经县长授权,设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协管质量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县长审批。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二)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

  (三)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组织实施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原则上从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五)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六)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以及获奖个人的先进事迹;

  (七)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后续监督。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桃江县地域内成立且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已经获得县长质量奖组织奖或个人奖的不再受理申报。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个人奖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之后,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并填写推荐意见向评审办推荐。

  第十条 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征求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评审办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办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审办向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为《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准则》(湘政办发〔2021〕34号)(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必要时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审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其综合得分不低于标准总分的50%(即500分以上),当届无组织达到规定得分标准的,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桃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等县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届县长质量奖评审申报通告。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根据本届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负责对申报的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经公示确认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议和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评审办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中抽取评审员,组成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分别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评审办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入围现场评审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评委会召开会议,对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等额投票产生县长质量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将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评审办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予奖牌和奖金,奖金金额分别为:每个获奖组织人民币10万元、每个获奖个人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不向参评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作为独立科目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经费和奖金由评审办向县财政申请拨付。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县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长质量奖组织奖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不稳定,经相关机构监督抽查检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审办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选行书面评价,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评审办。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及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由县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报告。


第九章 推广与分享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桃江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14〕2号)同时废止。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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