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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车辆“脱保”一天,车主赔偿35万元!

来源:县法院 作者:欧连花 编辑:刘琦 2023-05-05 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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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车保险快到期时,大部分车主都会提前续保,但也有部分粗心的车主,忘记续保时间或认为推迟几天再续保也没有影响。然车险“脱保”,出了事故追悔莫及。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机动车“脱保”而由车主自行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被告曹某灵驾驶其车辆与陈某平(搭乘胡某闻)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平、胡某闻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灵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平承担次要责任,胡某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平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灵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530674元,胡某闻则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74259元。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灵驾驶的车辆在2022年1月9日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至2023年1月10日24时止,该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1月11日,车辆此时已“脱保”一天。虽仅仅“脱保”一天,但曹某灵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结束,陈某平、胡某闻已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需要曹某灵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释法说理与协调沟通下,曹某灵与陈某平、胡某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曹某灵赔偿陈某平30万元、赔偿胡某闻5万元。

日常生活中,有的车主因忘记投保的具体日期,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有的车主心存侥幸,尤其是前一年度未出险,会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觉得拖几天没事,便没有及时续保。上述情况均不可取!

法官说法

保险过期如同未投保!

在本案中,曹某灵的车险只过期一天,但车险是没有宽限期的,一旦超过约定时限,保单即刻失效。哪怕仅仅失效几小时,在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无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为车主,车主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商业险“脱保”,将导致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此外,交强险是强制性购买的险种,如果路面执勤的交警发现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将暂扣车辆,并进行双倍处罚。

法官建议:车险续保宜早不宜迟,建议提前给爱车续保,不怀侥幸心理,避免出现被查扣处罚及自行承担保险事故全部损失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县法院

作者:欧连花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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