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及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桃江县金海熙大药房等18家医药机构主动申请或按协议处理,经桃江县医疗保障局审核批准,同意解除此18家医药机构与医保部门的医保定点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上述医药机构不再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责任;
2.请参保人员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药。
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5日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