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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职权拟注销长期停业失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县市监局 编辑:刘琦 2026-07-15 19: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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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长期停止经营、无法联系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职权注销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注销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拟作出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上述222家食品经营者已实际关门停业,经营场所内无人员办公或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虽仍在有效期内,但已长期未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也未按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者长期停业、登记地址查无此店、电话与登记联系人全部失联,客观上永久无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许可载明的经营事项完全不能落地,属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及第(五)项兜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为保障后续承租人能够依法申办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避免“一址两证”导致的市场准入障碍,我局现拟依职权对上述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注销的法律后果

  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职权注销后,原主体名称及许可证编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注销后原经营地址可作为新的市场主体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地址。

  四、相关主体的权利

  上述拟注销主体如对拟作出的注销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局将依法正式办理注销手续。

  五、公告期

  本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258号

  联系电话:0737-8788812

  特此公告。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可点击下载):拟注销长期停业失联食品经营许可证统计表

来源:县市监局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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